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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2 10:11 信息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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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NPR-2018-12014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湘财建二〔 2018 〕 9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经信委(局)、 供销合作社, 有关省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中发〔 2015 〕 11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我们制定了 《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 文件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8 5 22


附件 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全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 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建立高效有序的省级食盐储备体系,维护全省食盐市场稳定, 切实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中发〔 2015 〕 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省级食盐储备体系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 讲求效益的原则, 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 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 》 (湘财预〔 2015 〕 167 号)、 《湖南省财政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湘财预〔 2017 〕 28 号) 等相关要求, 除涉密项目外,实行制度办法、 申报流程、 评审结果、 分配结果、 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 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包括农资、农副产品、 日 用消费品、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的相关改造和建设;

    (二) 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包括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点建设, 惠农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

    (三) 支持建立省级食盐储备体系, 稳定食盐市场供应,增强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四) 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供销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 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通过贷款贴息、 以奖代补、 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 贷款贴息。 对于投资规模大、 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 

      1 、 贴息原则。 坚持先付后贴的原则, 即项目单位凭项目 贷款合同 ( 复印件 ) 和利息结算汇总表、 明细清单 ( 复印件 ) 、 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财政贴息。 

      2 、 贴息标准。 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及项目 执行当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一年一定。

      3 、 贴息资金确定。 财政贴息资金根据项目 申报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 财政规定的贴息率、 有效贴息期限计算,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 

      4 、 贴息期限。 原则上按照申报项目 实施期限贴息, 一般项目贴息最长不超过 3 年。 

      5 、 贴息时间。 按年度贴息, 具体贴息时间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

      (二) 以奖代补。 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 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 在项目 验收合格后, 经审核, 符合省经信委、 省供销合作总社、 省财政厅明确的奖励条件的项目,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

      (三) 财政补助。 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 且盈利性弱、 公益性强、 量化评价困难的项目, 以及引导能力强、 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项目, 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认可后, 可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省级食盐储备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

      (四) 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第七条 对以前年度已连续支持三年及以上的项目(除食盐储备外),可根据实际采取轮空制的办法管理,当年不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每年 9 月底前,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项目 支持方向及重点, 编制下一年度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明确支持范围、 申报条件、 支持方式、 申报数量及程序等。 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一) 专项资金项目 实际申请单位、 企业、 政府部门或其他法人(以下简称项目 单位) 为项目 申报的责任主体, 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

      (二) 项目 单位应按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规定的具体程序、 时限、 材料等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申报;

      (三) 项目 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 资金申报材料应包含材料真实性、 合法性承诺函。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 应当提供申请报告、 单位资质证明、 项目 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申请贷款贴息的, 还应当提供项目 贷款合同 ( 复印件 ) 和利息结算汇总表、 明细清单 ( 复印件 ) 、 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根据储备规模, 结合各市州、 县市区储备需求、 储备条件等因素,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下年度省级食盐储备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级食盐储备规模暂定 2 万吨。 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初审

     (一) 县市区审查。 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供销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县级供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项目 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出具初审意见, 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州供销、 财政部门。

     (二) 市州审核。 市州供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对县市区所报送的项目 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将符合条件、 资料齐备的项目汇总, 联合行文上报省供销合作总社。

     (三)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四) 初审要求。 各市州和县市区供销、 财政部门对推荐上报项目 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把关, 省供销合作总社对省属单位项目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把关。

     (五) 初审内容: 

      1 、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项目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格要求; 

      2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完整、 规范并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 、 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是否一致;

      4 、 适当安排实地现场检查、 抽查原始凭证, 检查结果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5 、 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复审

      (一) 省供销合作总社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 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二) 复审主要内容: 

      1 、 初审程序是否完整,初审意见是否恰当、 具体、 规范; 

      2 、 汇总材料是否齐全、 完整, 格式是否规范并符合要求;

       3 、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 申报通知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 经初审、 复审合格的项目, 依规定程序进行专家评审。 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制度规定,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评审。 专家评审采取全过程封闭评审, 接受省供销合作总社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专家评审结论依法进行公示, 需报请省政府同意的, 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省级食盐储备补贴计划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议, 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下达下年度省级食盐储备计划,承储企业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省供销合作总社会同省财政厅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依规定程序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需报请省政府审批的, 依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 省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食盐储备计划和现行补贴标准核定。 省级食盐储备补贴标准每三年根据贷款利率和物价水平核定一次, 由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 60 日内正式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除外)。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 须履行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州、 县市区供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级项目 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绩效评价和追踪问效。 省供销合作总社应开展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 评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落实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及时、 真实、准确向同级供销、 财政部门报送项目 执行、 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 完工后, 项目 承担单位应向同级供销、 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食盐存储和资金使用情况, 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严禁虚报、 冒领、 骗取、 截留、 挤占、 挪用。 违反规定的, 取消项目 单位三年内申报本项目 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的资格, 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处理、 处罚,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 经信、 供销部门涉及专项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如存在以权谋私、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 3 年, 到期自行终止。 确需延续的, 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省财政厅会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相关建议并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原《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 2015 〕 86 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 6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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