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 2018 〕 30 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市州、 贫困县市区财政局、 扶贫办, 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 国办发〔 2016 〕 22 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 2018 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 2018 〕9 号) 精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准确把握统筹整合的资金范围
各贫困县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规定, 准确把握统筹整合的文件涉农资金范围。从 2018 年起, 国办发〔 2016 〕22 号文件规定的中央 20 项涉农资金只在 40 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行整合; 11 个省级贫困县( 包括比照县) 不再整
合, 中央资金必须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优先用于相关脱贫攻坚项目。
二、 切实保障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规模
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比例将有关涉农资金切块后,实行因素法分配下达, 其中, 中央各项涉农资金安排 40 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省级各项涉农资金安排 51 个贫困县的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三、 严格规范涉农资金的整合使用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 39 项中央和省财政涉农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保障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不得再用于医疗、 教育、 就业、 社保兜底等方面, 严禁借整合之名 “ 乱作为 ”。各贫困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 标,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现行脱贫标准, 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 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 ”,切实防止“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等问题,要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约束性任务和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约束性任务中贫困人口受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 纳入整合实施方案。如出现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四、 建立方案报备和意见反馈机制
试点贫困县应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科学合理选择扶贫项目, 及时制定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 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其中,年初实施方案应在 3 月 31 日前完成报备; 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允许调整一次且须于 8 月 31 日前重新履行县级审批和省级备案程序;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并反馈备案意见。 方案不符合要求的, 相关贫困县要在 30 日内完成修订并重新备案; 方案通过审查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