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首推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制度。到6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月内对206件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裁前公示,61名正在服刑罪犯通过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了61条反馈意见。合议庭经重新评议后,采纳意见53条,对8名罪犯提出的异议,因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而未予采纳。
郑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此次执行机关呈报减刑1年。经审理,合议庭发现罪犯虽然能认真接受改造,但没有交纳罚金,即没有正确履行生效判决,所以在裁前公示,拟裁定只对其减刑6个月。公示后,经管教干部与罪犯面谈,罪犯认为短时间内难以与家庭联系缴纳罚金,故本人申请执行机关将其减刑材料撤回,待缴纳罚金后,下次再申请减刑。执行机关将罪犯的申请意见反馈给合议庭后,合议庭裁定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对郑某的减刑申请。
“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提高了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增强了犯人履行生效判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监狱管理。”邵阳监狱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刘吉政说。年初以来,市中院审判监督二庭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积极推行裁前公示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尤其受到了刑罚执行机关高度认可。
裁前公示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对刑罚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的罪犯,经过公开听证后,将合议庭对罪犯拟减刑假释的评议意见(包括不同意呈报机关建议的理由)公开,并在监狱内公示。在规定时限内,刑罚执行机关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对合议庭提出的拟减刑假释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监狱刑罚执行科形成书面综合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合议庭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反馈意见,对有异议的罪犯减刑假释进行第二次评议,最后下达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这种制度的推行,虽然加重了审判员的工作任务,却避免了“暗箱操作”之嫌,确保了司法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