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50元/月提高到700元/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0元/年提高到5400元/年。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供养标准从10140元/年提高到10920元/年;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供养标准从6500元/年提高到7020元/年;
全市城乡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参照2023年标准执行。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150元/月;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6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