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汉斌
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绛县财税小区
身份证号:1427311987****0017
联系电话:132****1102
被申请人:邵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住所:邵阳市邵东县雷祖鲁***号
法定代表人:申明理
职务:局长
申请人乔汉斌不服被申请人邵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邵食工质函复字〔2017〕27号回复函一事,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按时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本机关曾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邵食工质函复字〔2017〕27号回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3、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告知受理与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在淘宝网店店铺“清心药材店”(旺旺:曾旭才)付款38元购买了一袋“三白粉”(订单号:3152784606409012、圆通快递物流单号:884519475102501150),“三白粉”中有添加“白术”。经过查阅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并向有关部门核实后获悉,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没有将“白术”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因而“白术”不能用于普通食品之中。“三白粉”中非法添加“白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此事后,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做出回复(邵食工质函复字〔2017〕27号),称“因曾旭才及该公司去向不明,也联系不到其人,由于以上客观原因,我局无法立案查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之规定,依法向淘宝网发协查通知,也没有依法责令淘宝网关停该违法商家所开设的网店,针对发生在其辖区内违法商家的违法行为以“找不到违法商家”为由不予处理,明显是对消费者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漠视群众利益和诉求,不依法履行职责。其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六款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告》(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有“白术”,白术是保健食品的生产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因此,作为保健食品生产原料的白术加入食品中不能认定为“食品中加入药品”,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被申请人驳回乔汉斌的投诉请求和行政复议理由。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在淘宝网店店铺“清心药材店”(旺旺:曾旭才)付款38元购买了一份名为“三白粉”的产品,产品由白术、白芍、白茯苓三种成分组成。申请人认为,普通食品“三白粉”中添加“白术”的行为违法。申请人通过查询淘宝网店铺“清心药材店”的企业信息得知,该店是由邵东冰清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曾旭才,住所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流泽镇石里居委会7组,遂向被申请人发出投诉信。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邵食工质函复字〔2017〕27号回复函称,被申请人多次拨打申请人提供的“曾旭才”的电话,但是该电话号码一直打不通,无法与曾旭才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到申请人提供的邵东冰清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邵东县流泽镇石里居委会七组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招牌以卸下,办公场所大门加锁,未发现工作人员和曾旭才。经流泽居委会证实,曾旭才已将公司迁出该地。至今,曾旭才及该公司动向不明。由于以上客观原因,被申请人无法立案查处,也无法满足投诉人的请批示,请找其他部门维权。申请人认为该回复反映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复议所涉产品的性质进行了答辩,但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当初做出邵食工质函复字〔2017〕27号回复函的证据。
3、邵东冰清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邵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邵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邵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邵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权职责现为“邵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所有。
4、第三人邵东冰清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示其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流泽镇石里居委会7组”;申请人投诉材料上标明第三人发货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流泽镇新街18号”,联系人曾旭才电话为13874645660,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示第三人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廉桥药都产业园99栋9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874645660。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1、被申请人邵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了回复,程序合法。但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交当初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
2、被申请人是第三人邵东冰清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食品经营许可机关,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全面核实调查,并穷尽调查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1、撤销被申请人邵食工质函复字〔2017〕27号回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启动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或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