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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6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2.2市州、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会商

  4.4预警发布

  4.5预警变更

  4.6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5.2Ⅲ级响应措施

  5.3Ⅱ级响应措施

  5.4Ⅰ级响应措施

  5.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7.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8.2资金保障

  8.3科技保障

  8.4通信与交通保障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9.2预案培训

  9.3预案管理

  9.4预案实施

  10.附则

  10.1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10.2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10.3省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其下级预案包括市州级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1.5.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

  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1.5.3属地管理,社会参与

  建立全省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明确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应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省指挥中心组成

  省指挥中心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兼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

  省指挥中心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10.3)。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省指挥中心成员。

  2.1.2省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省及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

  2.1.3省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省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为省指挥中心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负责贯彻省指挥中心的批示和部署;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省指挥中心授权,负责区域联动预警和省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省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州、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2.3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主要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省直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市州定期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确定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相关企业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各市州、县市区须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市州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和应急减排比例进行审核。以市州为单位核算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生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应当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构建不同预警级别下分级预报会商机制,建立空气质量预报平台,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或监测AQI小时均值>200时,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组参加会商;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2预警分级

  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2.1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应急减排措施,采取限产等强化措施,减轻污染程度,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2.2区域联动预警

  以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作为重点区域,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的行政区域。

  橙色预警:预测重点区域内有3个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重点区域所有城市同步启动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重点区域内有3个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重点区域所有城市同步启动红色预警。

  4.2.3省级预警

  重点区域启动橙色或红色预警,区域外有4个城市同时达到橙色以上预警条件时,启动橙色或红色省级预警,重点区域和区域外相关城市同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时,省指挥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关市州依据预警提示信息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应急预警。

  4.3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区域联动预警和省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指挥中心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4.4预警发布

  各级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区域联动预警由省指挥中心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省级预警由省指挥中心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发布后由省指挥中心办公室通过电子公文、电报、传真、邮件等方式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人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4.5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4.6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2 Ⅲ级响应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自行启动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工地的应急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从严查处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无序燃放、餐饮油烟无组织排放等违规行为。

  5.3 Ⅱ级响应措施

  (1)省指挥中心办公室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省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③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5)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5.4 Ⅰ级响应措施

  (1)省指挥中心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省指挥中心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州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省(市、区)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

  (3)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4)省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长株潭三市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③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6)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省(市、区)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密切与周边省(市、区)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预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市州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点区域要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将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指挥中心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监测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市州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解除后,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视情组织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和专家组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中心。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省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预报和综合分析人才。

  8.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3科技保障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组分站等监测设施设备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8.4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2预案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9.3预案管理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全省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并发布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并报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9月底前完成更新,报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审核备案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省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4预案实施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

  10.附则

  10.1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10.2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10.3省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做好本预案和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涉湘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处置和引导评论等工作,依法处置网上有害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源调度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省外电力采购等能源保障工作;负责监督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应急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应急减排清单编制与评估技术、空气质量管控措施后评估技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的科技攻关;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协助指导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省公安厅指导督促各市州公安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制(修)订机动车限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协助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施高速绕行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州公安机关配合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土地整治施工、矿山露天开采扬尘管控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土地整治施工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牵头制(修)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地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牵头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与评估,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会同气象部门及专家组加强空气质量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省指挥中心报送预警建议,并根据省指挥中心的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牵头制定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分级会商实施方案;牵头制定并定期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组织制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纳入保障类项目的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收集分析各部门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联合省公安厅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各地制定的纳入保障类的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建筑施工、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房屋立面整治、市政道路桥梁涂刷作业等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维修、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各地制定的纳入保障类的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各地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过程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和养护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落实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及港作机械管控措施;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绕行等交通管理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水利建设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各地制定的纳入保障类的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建设项目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过程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建设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商务厅负责流通领域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抓好落实;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研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省应急厅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重点污染企业做好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车船用燃料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省指挥中心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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