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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实施方案

  2013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湘江保护和治理作为“一号重点工程”以来,通过第一、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实施,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支流污染、城乡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为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优化、巩固、提升、拓展”原则,把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摆在优先位置,突出不达标水体治理和支流重金属污染治理,协同推进流域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提高流域水环境质量。到2021年,湘江流域(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娄底市、岳阳市)保护和治理达到如下目标:

  (一)流域水质持续改善巩固,干流和主要支流考核评价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

  (二)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三)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以上。

  (四)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在18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50立方米以内。

  (五)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有效控制。

  (六)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流域内较大规模的建制镇(建成区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50%以上,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基本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1.扎实推进支流保护和治理。以浏阳河、涟水、沩水、蒸水、舂陵水等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原则实施综合整治,通过排查原因、精准治污、信息公开、强化督导等措施,加快补齐流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实现国控、省控考核评价断面稳定达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单位参与,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加强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的日常监管,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2021年,地级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有效控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参与)

  3.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限期完成整治任务。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二)持续巩固重金属污染治理成效。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力度。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落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稳步推进重金属减排工作。建立土壤与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有序推进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确保流域各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2021年底较2013年底削减12%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5.开展非煤矿山与尾矿库环境综合整治。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和“打非治违”工作,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严禁在流域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2020年底前,完成流域岸线1公里范围内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闭库,并对库区进行修复。(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参与)

  (三)持续推进五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

  6.加强五大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按照“一区一策”原则,继续深入推进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等五大重点区域污染集中整治。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加快推进遗留污染风险管控,实现区域转型发展。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控新治旧”,基本完成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7.切实解决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风险隐患。针对娄底锡矿山、郴州三十六湾等区域重金属超标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并加快实施整治方案,全面改善重金属超标状况。加快推进关停企业遗留废渣、废液安全处置,督促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四)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8.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加快郴州山河水库、娄底石埠坝等水质超标饮用水水源整治,确保地级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力争流域内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全面达标。推进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排查,2019年底,完成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20年,基本完成“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9.推动城乡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和达标建设。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加快实施学校供水安全工程,有效解决自来水“二次污染”等饮用水安全问题,不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规范化建设,2021年底,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快落实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参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推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加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到2020年,流域内实现100%的乡镇通自来水,力争农村自来水管网覆盖85%的行政村。(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10.加强双(多)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快推进毛俊水库、椒花水库等大中型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应急供水需求,根据水源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保护。

  11.控制用水总量。推进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建设,规范取水管理,集中整治无证取水和取水许可审批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流域用水总量不突破185亿立方米。(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12.提高用水效率。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分行业推进节水示范建设,2021年底,流域30%的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50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13.切实保障生态流量。加强流域水量调度,强化枯水期生态环境管理,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切实保障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国网湖南电力参与)

  (六)加强水生态治理和修复。

  14.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加快干流支流岸线保护利用与开发规划编制,完善岸线功能区划。深入开展河湖清理行动,重点查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排污、非法围垦、非法筑坝围堰、违规建筑等破坏河湖行为,力争做到河湖面积不萎缩、水域不减少、生态不退化。分类清理整顿小水电项目。(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提高防洪安全保障,加快推进防洪薄弱环节的治理和建设,到2021年底,完成流域内重点险工险段的排查处置,完成128公里堤防险工险段达标建设;加快城市防洪保护圈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严格河道采砂管理,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省水利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参与)

  15.强化生态系统治理和管护。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及后续管护、天然林资源保护、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加强水生态截污带及生态廊道建设,切实提高流域环境自净能力。(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16.加强水质较好湖库和水系源头区域环境保护。加强铁山水库、东江水库、水府庙水库等水质较好湖泊(水库)的保护力度。加强潇水、舂陵水、耒水、洣水、渌水、浏阳河、沩水等水系源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打造上游生态保护屏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17.开展重点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突出抓好永州零陵锰矿区、临武三十六湾矿区、常宁水口山铅锌煤矿区、冷水江锑煤矿区、湘潭市谭家山煤矿区等重点矿集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序退出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矿权,持续推进以砂石土矿为重点的露天开采矿山整治,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参与)

  (七)全面开展农业污染治理。

  18.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优化养殖行业发展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启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流域推进,2019年、2020年,流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严格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禁养区内严禁投饵投肥养殖,限养区内严禁投肥养殖,在适养区推广健康养殖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参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全面推进渔民上岸、退捕禁补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参与)

  19.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较2018年农药减量4.4%、4.1%、1.5%。2019年至2021年化肥用量每年减少1万吨左右,每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5000万亩次以上,2020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八)强化城乡生活污染防治。

  20.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质增效。持续加强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污水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2021年,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2%以上。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2019—2022年),2020年,岳阳市所有乡镇、湘江干流沿线建制镇及流域内重点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2021年底,流域内较大规模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1.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新建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21年底前,流域内地级城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建立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长效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2.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护机制,加强“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2021年,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5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23.加大城镇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全面启动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确保垃圾渗滤液处理稳定达标。加大存量垃圾治理力度,对现有存量垃圾场进行封场、转场治理。2019年底,地级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2020年底,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长沙市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1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55%以上,推进全省地级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参与)积极推进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5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24.全面开展农村垃圾治理。按照“五有”标准实施农村双改“垃圾治理工程”。2019年底,流域内新建(改造)64个乡镇生活垃圾中转设施;2020年底,基本完成较大规模的农村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2021年底,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5.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加快流域内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到2020年,完成8000个行政村整治、验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参与)

  (九)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26.积极推动优化空间布局。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红线制度和“三线一单”管控措施。提升有色、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准入门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产业整合升级力度,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矿业发展,有序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的搬迁改造工作。湘江干流沿江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促进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有序推进,2019年底,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化工企业和工业园区。(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参与)

  27.持续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整治。2020年底,依法完成对“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提升改造或整合搬迁工作。加快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牵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持续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开展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20年,基本完成“三磷”整治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28.深入推进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持续开展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2019年底,国家级工业园区完成整治;2020年底,其它省级工业园区完成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持续强化交通污染防治。

  29.强化船舶污染治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标排放的船舶。强化流域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等行为。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水域航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30.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2019年底,完成流域内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案建设内容75%以上,启动长江干线岳阳港水上洗舱站建设。2020年底,全面完成流域内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案建设内容,完成岳阳、长沙应急监管救助基地建设,完成岳阳市洗舱站建设。2021年底,实现船舶污染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有效运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流域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发扬斗争精神和科学精神,坚持系统联治、精准发力,将保护和治理措施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时间表和任务书,狠抓工作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推动落实,并注重各项制度措施的系统集成和协调高效。构建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湘江保护和治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考核问责。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将湘江保护和治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对完成任务好的,省级财政在相关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对“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绩效组织第三方评估。全面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和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实行对各类保护主体的奖励补偿。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探索建立湘江流域治理专项债组合式应用项目库,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省财政进一步加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方式支持具体工作,并探索实行与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生态环保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流域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投入。

  (四)注重科技支撑,推动公众参与。围绕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领域需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系统推进流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按规定全面公开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重点领域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探索引入“官方河长+民间河长的双河长制”管理模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维护的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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