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和中央驻湘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
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7日
湖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去产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去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把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分业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着力建立产能结构优化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1、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国家明确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量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到2018年,以年产能计,化解钢铁产能50万吨以上、煤炭产能2542万吨以上。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形式主动化解过剩产能。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业兼并重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我省相关政策措施,促使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明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2、基本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到2018年底,国有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大幅减少,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比明显下降,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按市场法则有序推进,规范有序的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
3、国际产能合作水平明显提升。鼓励和支持我省工程机械、轨道交通、钢铁、有色、建材、电力、新材料、新能源、新型住宅、生物医药、纺织服装、轻工等优势企业在境外投资办厂和建设产业园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建成一批经贸合作示范园、生产基地、资源能源开发基地和研发中心。到2018年底,全省工业年出口额力争达到500亿美元以上,初步形成境内外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一)有效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1、建立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和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摸底调查企业情况,精准识别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对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或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资源枯竭、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长期停产半停产的矿山企业,进一步精准识别,纳入“僵尸企业”数据库。各地要对入库国有“僵尸企业”分别建档,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产权瑕疵、需安置人数及费用等情况。(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2、分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统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采取市场化退出、兼并重组、扶持发展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对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和不同形式的保护。金融机构要加快对此类企业不良贷款、呆坏账的处置进度,禁止继续对此类企业放贷,加快企业市场化退出。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或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拖欠税费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引导其通过申请注销登记、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司法程序依法退出市场;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的企业,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支持其加快开展技术改造,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并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免企业利息或暂缓还本付息,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对资源枯竭、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长期停产半停产的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清理和识别后,分别予以注销矿权或兼并重组。(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3、加快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支持省、市、县法院设立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按规定减交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进度。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贷款重组、坏账核销以及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批量化处置方式,积极推进国有“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4、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省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国有“僵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费来源、维稳风险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破产企业清算资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欠薪和职工安置。优先将国有“僵尸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为其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支持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完善市场引导机制
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开设国有“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审批绿色通道,推行兼并重组网上并联审批。落实国家有关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其收购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兼并重组后工业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债权人与被处置企业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抵销等方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减轻国有“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及破产的债务负担。对整合过剩产能和并购国有“僵尸企业”的市场主体,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国有“僵尸企业”实行免息停息以及宽松的还本付息政策,降低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国有“僵尸企业”成本。(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精准发力”的原则,创新金融支持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式。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督导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长效机制,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能效项目,促进节能环保行业发展。(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湖南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为引入非国有资本创造条件。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产、股权置换等途径依法参与国有“僵尸企业”改制重组。确定合适的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外,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意向合作方的选择应对各种所有制资本一视同仁,不得对非国有资本设置不当附加条件。非主业企业,除因集团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国有企业主业外,与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优势、无法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实现有序退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国家已出台的政策执行。(省发改委、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4、加强国际产能合作。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合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4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引导优势企业国际化,鼓励企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完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引导对外投资,简化项目审批和外汇审查手续,为人员出入境和机器设备及零部件通关提供便利。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信息发布平台,滚动更新产能合作项目库,定期发布境外投资热点信息。(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长沙海关、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改委牵头建立去产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去产能方案的实施,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建立处置国有“僵尸企业”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提出单个企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以及负责人。省市共同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去产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财政支持。省国资委负责牵头做好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处置“僵尸企业”相关办法和操作细则。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省本级根据各地实施情况和进度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由市州统筹用于国有“僵尸企业”处置。
(三)加强督查考核。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去产能方案各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并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各地、各部门去产能工作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停止国有“僵尸企业”补贴和取消各种形式保护的市县政府和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将去产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去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