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原所依据的是邵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邵市政发(2013)36号],该文件有效期已过,已失效,为规范我市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主管局委托,我办起草了新的《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讨论稿)》。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268号)
(三)《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24〕5号)
(四)参考借鉴其他各市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文件
三、 内容和政策解读
因涉及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未登记建筑认定的相关规定文件,原由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文件相关内容和政策条款均比较成熟完善,征收执行较为成功,所以本文件修订没有做大的改动。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其中第六条明确了五种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对自住型的违法建筑,因近几年建筑材料人工费用增加,为维护被征收人实体权益、原文件规定的自拆补助经费400元/㎡提高至不得超过800元/㎡的具体规定;第九条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的认定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
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市司法局的建议,现将该规范性文件提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发文,并报市司法局按程序登记编号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