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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邵阳市房屋征收办解读《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21 09:25 信息来源:邵阳市房屋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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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4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原所依据的是邵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发布的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邵市政发(2013)36号],该文件有效期已过已失效,为规范我市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主管局委托,我办起草了新的《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讨论稿)》。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268号

(三)《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245号)

(四)参考借鉴其他各市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文件

三、 内容和政策解读

因涉及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未登记建筑认定的相关规定文件,原由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文件相关内容和政策条款均较成熟完善征收执行较为成功,所以本文件修订没有做大的改动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对未登记建筑认定进行规范和细化,其中条明确了五种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具体规定条对自住型的违法建筑近几年建筑材料人工费用增加为维护被征收人实体权益、原文件规定的自拆补经费400元/提高至不得超过800元/㎡的具体规定;第九条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的认定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

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司法局的建议,现将该规范性文件提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发文,市司法局按程序登记编号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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