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原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邵市政发(2016)10号],该文件有效期已过,已失效。为规范我市征收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补偿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主管局委托,我办起草了新的《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讨论稿)》。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268号)
(三)《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24〕5号)
(四)参考借鉴其他各市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文件
三、内容和政策解读
因涉及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改变使用性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文件,原由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文件相关内容和政策条款均比较成熟完善,征收执行较为成功,所以本文件修订没有做大的改动。
新起草的《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与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发布的该《办法》内容及条款基本一致。根据邵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就原《办法》第九条,“‘住改非’、‘非改商’的房屋享受本办法的补偿的,一般只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将“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实行产权调换方式”改为“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该办法对房屋征收工作中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三种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住改商”和“非改商”房屋在征收工作中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保护被征收人实体权益,对符合规定的房屋可以参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相应非住宅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进行补偿,并明确规范了该项工作的具体程序。
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市司法局的建议,现将该规范性文件提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发文,并报市司法局按程序登记编号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