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部有关决策部署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湘环发〔2024〕79号)要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范围的通知》,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必要性
2024年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加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2024年12月3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湘环发〔2024〕79号),要求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目前,我市实行的是《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根据该目录,我市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了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与生态环境部的部署及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不符,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划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二、调整变化情况
本次调整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武冈市、邵阳经开区、各县(市)区湘商产业园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市级审批权限上收,改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审批,原来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涉及“两区三园”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则下放到区县级审批。对照生态环境部文件和省生态环境厅文件要求,我市对影响较大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更加严格;对照我市2015年本审批目录,本次下放了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三、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辖区内除由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直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原则。1、按照省厅最新审批目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市级审批范围;2、跨区县行政区域的项目继续由市级审批;3、市人民政府赋权事项与省厅通知要求不符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调整评估,实事求是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同时将调整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确保审批与能力相匹配系。
四、使用说明
1、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涉及的区域(流域)的环境敏感性,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自上而下依次查阅《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上两个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区县生态环境局审批。
2、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电、光伏、风电、辐射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选址跨邵阳市内县级区域、流域的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除此之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区县生态环境局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本次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