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原《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邵市政发[2019]1号)于2019年1月16日颁布实施,该文件有效期五年已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已宣布失效。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职能分工,我办代市人民政府起草新的《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
二、修订依据
1.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
3. 参考借鉴其他各市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文件。
三、修订内容
原征收《实施办法》对房屋征收工作机制、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补偿安置原则和程序都规定得非常明确和规范,对被征收人设置的各项补助与奖励标准等等都比较合理,平稳有效地推进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先后完成了市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及周边棚改、大祥区白洲棚改、资江南岸防洪堤工程、犬木塘水库建设工程、青云街棚改、大祥区学院路扩改等三十余起项目,涉及千余户的房屋被征收人,基本做到了阳光征收、公平补偿。各界对原文件的实施反映良好。新的《实施办法》起草法定依据国务院征收条例、湖南省征收实施办法仍实施,所以本次起草的新《实施办法》对原文件没有做大的改动。
本次起草的征收实施办法共四章五十二条,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附则四章。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征收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基本原则及征收工作机制,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主要修改:1.第三条根据政府数字化建设发展趋势及要求,增加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数字信息化管理,全面使用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2.根据征收实施实践工作中能快速有效解决问题,第九条增加了“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征收部门负责统筹调度全市房屋征收工作,对征收工作过程中政策未明确和有争议事项协调解决”的设定。3.全文因机构改革部分单位名称变更,如规划、国土改自然资源,房产改住建等。另为了行文规范,作部分文字表述的改动,原文件中“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等。
(二)第二章征收决定部分为第十三条至二十三条,规定了征收工作相关实施程序。
(三)第三章补偿部分为第二十四条至四十九条,设置了补偿原则和程序、补助与奖励的一般规定、住宅房屋的补偿、工业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主要修改:1.第三十一条增加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被征收人重新购房减免征契税的依据”的设定。2.第三十二条中根据高院征收补偿决定裁决指引的要求规定增加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在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作出”的规定。3.根据专家论证会议,对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约及下达补偿决定后不搬迁的,根据相关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具体各项规定,本《实施办法》做了具体条款规定,详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4.第四十六条原住宅集中签约限时奖励,为促进签约工作原三个阶段更改为二个阶段,原第三阶段按住宅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予以删除,保持原《实施办法》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整体奖励不变。5.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提供安置用房的,原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为应当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逾期之月至提供安置房之月的临时安置费。为保持与湖南省征收实施办法条款规定一致,修改为:过渡期限延期在12个月之内的,按照原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照原标准的200%支付。6.原第四十三条规定与有关政策及实际执行有冲突,予以删除。7.原第四十四、四十九条与文件内容条款有重复予以剔除。8.考虑与集体土地上征拆文件一致,对四十二条增加了患重大疾病家庭给予30000元困难补助规定,对重大疾病的界定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另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对“一至五级残疾人家庭”修改为“一至四级残疾人家庭”
(四)原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根据专家论证会议建议,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规定,及在征收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置有上位法明确规定的,不必重复,原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全部予以删除。
(五)第四章附则为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明确了该办法施行日期和前后征收项目的政策衔接等。新起草的实施办法其他的条款内容基本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