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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邵阳市住建局解读《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4-11-12 14:45 信息来源:邵阳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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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遏制评标专家不公正的评标行为,遏制围标串标现象,减少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突出招标人定标权,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背景和依据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首先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以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平均中标价下浮严重,甚至明显低于成本价,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合同的正常履行。其次是招标人自主权不够,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排序中标候选人往往导致排第1的单位中标,招标人无法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中标单位。再次就是部分专家专业性和职业素养有待提高,不主动回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和引发质疑投诉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此外,部分建筑企业为求中标不择手段,采用低于成本价投标或围标串标等违法手段谋求中标,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办法》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以往评标定标都由评标委员会全部完成的情况,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实现招标人权责对等,体现招标人择优意愿,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诚信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消除评标委员会左右中标结果的行为,从而有效遏制弄虚作假投标和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顽疾。

为此,我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4〕3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4〕33号)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除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外的邵阳市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含一体化(EMPC)建造方式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等项目。

四、主要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一个项目(标段)一般不超过3家。同一项目同一类型工程分为两个或以上标段同时(同期)开标,且采用多投一中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一般不超过标段数加2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包括报价竞争法、因素法、直接票决法和因素票决法。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公告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包含定标情况在内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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