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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邵阳市民政局解读《邵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5 10:32 信息来源:邵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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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于2014年10月出台《邵阳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4〕27号)、2017年5月出台《邵阳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市政办发〔2017〕15号,现在中央、省对核对工作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同时随着市级核对手段的提升和规范性文件五年期限要求,急需将现行核对办法修订为《邵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三)《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35号)

(五)《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

(六)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

(七)《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0号)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条,5条。与原核对办法不同之处:现《办法》第一条依据有所改变,《办法》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0号)、《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救发[2021]1号)。第二条新增核对范围,增加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新增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实施其他社会保障政策,以前只针对八大社会救助部门需求核对。第三条新增市、县、乡三级核对部门工作主体责任。第四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新增系统运行经费的预算,要求各级政府出台相关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核对的总原则。

(二)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至第八条,共3条。与原核对办法不同之处:现《办法》一是增加相关行业部门,由15个部门增加到31个部门,数据更齐全,核对更精准;二是规定各部门按照核对数据标准格式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三要求各相关部门实施救助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需要与核对机构签订协议,并反馈救助情况。

(三)第三章核对对象、内容与方式,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共3条。与原核对办法不同之处:现《办法》规定了核对工作以核对平台采集数据开展信息化比对为主要方式,新增重点核查的预警指标。

(四)第四章核对程序,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共5条。与原核对办法不同之处:现《办法》规定了“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压实受理申请单位的责任;规定了市县两级业务范围和时限要求;新增复核、跨省、疑难核对功能;建立预警机制。

(五)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共5条。与原核对办法不同之处,现《办法》新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单位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主观过错造成信息泄密或被盗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共2条。执行日期有变。

                                   邵阳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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