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5号)
二、修订内容
将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10号)文中涉及到的“300m2以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不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统一调整为“50m2以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不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修订意义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极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进一步督促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