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适老化和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规范性文件解读

【文字】关于《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6 19:59 信息来源: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分享到:
打印

一、修订背景

《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18〕11号)为2018年7月13印发,截至目前已有三年,今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各市州和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通知要求各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落实工作。

随着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施,对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

湖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242号

三、修订内容

(一)文本表述方面。

1.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机构名称进行了修改。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机构改革后名称修改。

2.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相关政策表述进行修改。一是“征收土地预公告”这一公告事项。二是将原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作出强制腾地决定的主体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对安置人员范围进一步明确。一是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为持证人及持证人子女。二是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寄住、挂靠人员”修改为“未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继子女等人员)”。三是增加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四是在第四十条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中增加“重大疾病人员”。

4.为减轻超期安置压力,鼓励货币安置,在第三十二条增加“被征拆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0元。”

5.为强化法律责任,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煽动、组织参与闹事,谩骂、殴打征拆工作人员,无理阻碍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二)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湘政发〔2021〕3号文件调整进行调整。征地青苗费在邵市政发〔2018〕11号的基础上上调15%。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方面。

1.房屋结构补偿费由900元/平方米调整为1200元/平方米;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由1500元/平方米调整为1800元/平方米;

3.室内装修补偿费由350元/平方米调整为500元/平方米;

4.货币安置奖励按实际合法面积1000元/平方米补偿;

5.迁坟补偿费土筑坟由3000元/座调整为4500元/座,砖坟、石坟由5000元/座调整为8000元/座。其他具体见附表。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5367220

邮箱:sysdzb@shaoyang.gov.cn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11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数据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1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