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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邵阳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7 10:08 信息来源:邵阳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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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推进,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截至2020年11月,在我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从29家增至135家,在邵从业人员达到658人。大多为本地非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挂靠外地企业 ,且大多数未签订聘用合同、未办理社保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出现明显“泛滥”趋势,导致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参差不齐、职业操守缺失,资质挂靠严重,已制约了我市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省发改委于2020年9月1日出台了《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结合我市招标代理市场现状,制定《邵阳市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聚集各行政监督部门的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彻底扭转招投标市场的乱象,很有必要。

(二)可行性

本意见共三十七条,规定了利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核查,在核查信息时可以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检查,意见的实施将有效约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制定该文件的依据

(一)《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三、该文件要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一)监管责任不力的问题

进一步明确市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监督部门,对各自领域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特别是行政监督部门不如实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的应当承担责任,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招标代理费等利益不清的问题

招标代理费大都由中标人承担,但未公开公示,给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留下寻租空间。规定招标代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承担的,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方式及金额。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综合比较企业相关社会信用信息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有效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化、规模化经营。

   (三)执业环境不优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很关健,作用重大。对其不仅要加强监管,更要做好服务工作。规定了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为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提供便利,不断优化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招标代理活动良性发展。

四、制定过程

经过前期调研,我委参照《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起草了本意见,经委党组、内部科室讨论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2日,召集市住建、市交通、市水利、市农业农村、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协会,以及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座谈,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征求各县市区意见。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五、主要原则和内容

    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实施意见遵循“立足放管服,服务实体经济;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强化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形成有效监管。不断提高监管、交易、核准等部门的服务意识,优化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环境,促进我市招标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意见》主要内容分七部分共三十七条:

(一)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定义、监管方式及监管职责分工。第二条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第三条明确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人员信息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第四条明确市改委牵头开展监管工作,市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各领域和行业的监管工作。

(二)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和费用。第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参考相关社会信用信息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招标代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费支付的主金额、方式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和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除招标代理费外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三)明确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项目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职责;第十二条明确教育培训工作。

(四)明确信息登记、核查和检查的具体内容。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信息登记和核查的内容、程序及救济方式;第十九条明确招标代理活动检查的内容,将信息核查与招标代理活动检查相结合;第二十条规定对核查和检查应进行处理。

(五)明确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经理应当承担不良行为记录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部分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明确信用惩戒。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良行为进行上网公示和通报,通过“社会信誉”评价来对其进行惩戒。

(七)附则。第三十五规定市各招标投标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意见的施行日期。


邵阳市发改委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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