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邵阳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办法》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原所依据的《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有效期已满。《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6〕20号)已宣布该文件失效。为有序推进省市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好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规章以规范和指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二、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结合本市实际出台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次起草的征收实施办法共五章五十九条,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征收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基本原则及征收工作机制,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第二章征收决定,规定了征收工作相关实施程序;第三章补偿,设置了补偿原则和程序、补助与奖励的一般规定、住宅房屋的补偿、工业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反征收规定的处置措施;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该办法施行日期和前后征收项目的政策衔接等。征收实施办法对市、区征收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重心下移,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市人民政府负责跨区建设项目及邵阳经开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三榜公示、二级审核、经费包干、行政交办”工作机制,征收补偿工作程序更为科学规范,强化公开公平公正补偿原则。
四、调整内容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房屋市场价值提升的状况,为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保障重点工程项目落地建设,对部分征收补偿标准在原市政发〔2012〕2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配合征收工作,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每户10000元(原为5000元);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12元/㎡·月(原为10元/㎡·月);
(三)合法住宅集中签约限时奖励按住宅主体评估价值分三阶段给予30%、20%、10%的奖励(原为一次性30%);
(四)新增对孤儿、一至五级残疾人家庭,经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户30000元的困难补助。
五、《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问答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答: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的前置工作有哪些?
答: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征收决定公告必须载明的两个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征收补偿方案(要明确签约期限)。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房屋征收补偿如何构成?
答:被征收房屋补偿是以房地产评估市场价值作为依据,被征收房屋评估遵循房地合一原则,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补偿构成为3+1模式,3 = 房屋价值 +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 停产停业损失,1 = 补助+奖励。
其中奖励规定了时限性,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享受相关奖励政策,逾期则取消奖励。目的是为促进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异议如何处理?
答:对评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何单位签订?
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性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对补偿协议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八)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如何处理?
答:签约期限届满,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怎么办?
答:《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按照原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依据规定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
原文关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