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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解读《推进保税改革试点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8-06-29 09:30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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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了《推进保税改革试点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邵市政发〔2018〕9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5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保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3号),明确在邵阳全面开展保税改革试点。为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保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3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我市推进保税改革试点若干政策措施,作为深化保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坚强保证,着力加速推进“二中心一枢纽”战略实施,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8年,保税改革试点全面铺开,新建2个以上保税仓,在保税制度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建成一批与邵阳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税监管场所和开放平台,争取建设邵阳保税物流中心,基本实现跨境电商、保税物流、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综合服务平台等功能;建立内陆地区与沿海、沿江、沿边口岸的通关一体化协作机制,打造与湘中、湘西南经济文化中心相匹配的现代保税物流体系,为全省开放发展提供能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政策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市外贸发展现状,把保税改革试点做为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共三部分十六条。

第一部分:支持保税改革试点

1、鼓励企业建设和经营保税监管场所。包括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公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对保税监管场所建设优先保障供地,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标准执行。

2、鼓励企业使用保税物流仓储设施。鼓励企业使用我市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和保税物流中心,给予经营单位相应补贴。

3、鼓励发展跨境电商。鼓励先行先试,统筹推进保税制度、业态和模式创新,在执行现有自贸区、保税区和加工贸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4.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引导外贸企业用好加工贸易政策,重点支持打火机、发制品、箱包、鞋类、医药化工、皮草皮革、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等出口型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

5.支持企业参加展览展销。对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展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奖励。

6、鼓励企业“破零倍增”。对在本市注册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当年度进出口实现“破零”或的企业,财政按进出口实绩给予每1美元奖励不超过0.03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对在本市注册的生产型企业年度进出口实现正增长的企业,财政对超基数增量部分给予每1美元奖励不超过0.04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部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

1.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检验检疫及技术认证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及项目资料翻译费等,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补贴标准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境外资源产品运回国内。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林、牧、渔和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围绕加工贸易产业链发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外包服务,促进加工贸易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支持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并获得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4.支持外派国际劳务合作。对上年度新外派国际劳务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平台,根据派出人数和服务质量给予综合评定,按每人不高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平台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且上年度新外派本市劳务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劳务企业,根据实际派出人数,按每人不高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单个企业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积极配合企业申报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已累计3年享受合作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第三部分:支持招大引强

1、支持引进“500强”及行业龙头企业。鼓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下统称“500强”企业)及投资10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落户我市投资非房地产类产业。对落户我市的“500强” 企业及投资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市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总部,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对新引进的生产型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结算中心并独立核算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功能为亚太区总部及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功能为大中华区总部的,给予3000万元奖励;经认定功能为华中区总部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3.给予厂房建设装修和生产设备补贴。入驻园区企业新建厂房并达到一定税收标准的按不超过120元/㎡的标准补贴,租赁厂房按每月不超过12元/㎡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建厂房面积达到3万㎡及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100元/㎡普通生产厂房装修补贴、300元/㎡无尘车间装修补贴,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4.提供劳动保障优惠政策。包括:对进入贫困地区(国贫县、省贫县)产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由园区整合后统一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湘商产业园区内新开办、新参保的承接产业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湘商产业园区建设相关规定申请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降低一个行业类别档次确定基准费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政策;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且失业保险率低的企业,按政策享受稳岗补贴;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相关机构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培养合格员工。

5.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对引进客商来邵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资金到位、企业建成投产后,给予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奖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资金筹措问题。本《若干政策措施》所需奖励(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筹集,由受益财政按年度兑现。市本级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年终据实结算,依法高效使用。二是政策适用问题。本《若干政策措施》若与本市其他有关政策有冲突或重叠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适用的原则执行。三是适用年限。考虑到邵阳市保税改革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能够取得成效,故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相关政策已明确实施期限的从其规定。

市商务局

原文关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保税改革试点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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