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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4 10:59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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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邵阳市国家安全局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邵阳市气象局

文件

邵建发202083

关于印发《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流程,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邵阳市国家安全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邵阳市气象局                       2020616


附件

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强化验收管理协同,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一、竣工联合验收的定义

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种组织形式,具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已完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验检测,具备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务服务大厅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线上办理、信息共享、并联验收、加强指导、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方式进行的联合限时验收。

二、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燃气管道、人防工程、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并已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保修书已签署。

(二)临时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四)涉及供水、供电、燃气、广播电视、通信、排水等已具备相关条件。

三、竣工联合验收内容

竣工联合验收包含以下内容:

(一)联合验收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验收、物业管理区域验收备案、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

(二)市政公用服务接入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排水工程接入验收、通信设施接入验收、广播电视接入验收、燃气管道接入验收、供电工程接入验收、供水工程接入验收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四、竣工联合验收规则

(一)严格依法,规范验收。参加联合验收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集中实施。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在审批管理系统同步操作,对涉及建设单位同时具备多项配套验收或专业验收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联合验收,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五、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和流程

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8个工作日,各参与部门的验收工作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承诺时限完成资料审查、现场验收和信息共享。

(一)提前告知。综合窗口就项目验收条件、验收流程及相关资料等事项告知建设单位。

(二)测绘和检测

1、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国土、规划、住建(人防)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测绘报告、不动产测绘报告、土地履约竣工核实测绘报告书、人防工程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2、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防雷设施检测;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特定项目受气象部门委托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三)系统申请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综合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综合窗口将验收资料推送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四)资料审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

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合格意见,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牵头部门通过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不合格意见,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五)联合验收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联合验收时间,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物管科参与市本级房屋建筑竣工联合验收,物管科进行物业服务用房面积验收、物业管理区域验收备案、物业保修金交存验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验收。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单独前往或在集中验收时间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系统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

现场验收会议结束1个工作日内,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同时系统将逾期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专项验收部门视为对应的专项验收合格。牵头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结论,推送至综合窗口。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在建设单位整改后再提出申请,联合验收未通过的专项主管部门在系统平台对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已通过验收的专项主管部门不用再重新审核。

(六)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接入事项实施信用监管,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的同时提交限时完成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接入办理承诺书。对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将其纳入信用失信名单范畴,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处理,同时牵头部门会同其他审批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差异化审批和监管措施。

(七)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档案归档

所有专项验收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九)申请提前指导服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系统向综合窗申请提前指导服务一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系统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通过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

六、竣工联合验收单位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牵头负责竣工联合验收系统的开发需求调研、需求确认、资料提供、协调督促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汇总联合验收阶段的相关申请表单、办事指南和各类竣工验收表格;牵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

负责公布联合验收阶段的相关申请表单、办事指南和各类竣工验收表格;负责协调、组织并联审批会议的召开;负责对联合验收项目的行政审批服务进行监督。

(三)各验收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细则中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验收要求,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要优化办理流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职能,积极主动参加联合验收工作;加强服务指导,结合本部门职能,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服务指导。

各县、市、区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由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承担。

(四)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按“多测合一”的要求,及时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事项的前置检测工作;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在竣工档案完成后方可申请联合验收;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业内及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七、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落实到位。

(一)充分授权。各验收部门安排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验收人员负责验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联合验收,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验收部门对验收人员充分授权,明确由验收人员负责接收验收通知、审查申请材料、参加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等工作。

(二)程序规范。各验收部门要严格按照竣工联合验收的流程和要求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做到验收内容合法、验收标准合规、验收程序公开、验收行为规范。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责。

1、未及时向牵头部门反馈联合验收意见的;

2、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联合验收的;

3、未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验收的;

4、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未及时反馈的;

5、其他违反工作规定和廉政规定的行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验收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各验收部门全面梳理竣工验收事项、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等,协调组织各验收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各验收部门要明确责任任务,明确一名科级干部负责,根据项目性质安排精干人员参加联合验收具体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各验收部门联合验收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争议的问题,及时汇总协调,如协调仍达不到成效,报市政府审定。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宣传工作,引导建设单位积极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提高竣工联合验收效率。

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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