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CR-2023-14004
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建发〔2023〕3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阳市经开区开发建设局:
现将《邵阳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9日
邵阳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机制和监管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适用本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基本信息公开,接受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动态考核。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规范的服务处所和常驻专业技术人员。
(一)服务处所基本配置要求:工作人员办公室、档案室、开标室、评标室各室至少为一个独立区域,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开评标室应当配置视频监控系统。
(二)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备要求:
1、招标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与用工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
2、招标代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并登记在“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中。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名,其中设立项目负责人1名,并由代理合同约定的项目组成员实名办理相关代理业务,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发现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未实名办理其代理事宜,应当拒绝接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特点,制定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处理招标项目异议和投诉等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实名出席招标方案编制报告活动,实名负责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名出席开标、评标活动,实名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的复核,实名出席处理招标项目异议和投诉活动,按招标人要求协助签订工程合同。
第八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自觉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 市场行为记录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记录由招标人和项目所在地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对其代理活动的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实行一代理一评价。
第十条 招标代理市场行为记录包括个人行为年度记录100分和单位行为年度记录100分,其中招投标监管部门评价记录权重0.60,招标人评价记录权重0.40。
(一)个人行为记录是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每个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从业行为进行记录。
个人行为记录总分100分,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评价记录(附表1、权重60分)、招标人评价(附表2、权重40分)组成。其中,监管记录包括暂停招标、招标文件质量、开评标情况、评标报告复核情况和招投标书面报告等评价要素;招标人记录包括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等评价要素。
(二)单位行为记录是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
单位行为记录(附表4)总分100分,包括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诚信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等评价要素。
(三)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均采用扣分制,未扣分的以满分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起始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0日。记录结果在《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信息平台公布。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专业技术学习班,在学习考核合格前,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其进入招标代理项目组的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不予通过。学习考核合格后,扣分清零。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单个标段的个人行为记录扣分超过10分(含)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所有标段的个人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超过40分(含)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末,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所有标段(标段数≥3)的个人行为记录平均扣分超过10分(含)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相应情形予以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构个人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20分的、或者单位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20分的、或者按第十二条规定应参加专业技术学习班的人次达3人(含)以上的,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代理的项目列入差别化管理重点稽查项目,并视情节暂停该代理机构政府投资工程代理业务1-6个月。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单位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超过40分(含)的,将其机构代理的项目列入差别化管理重点稽查项目,并视其情节暂停该代理机构政府投资工程代理业务6-12个月。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构个人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120分的、或者单位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50分的,将其机构代理的项目列入差别化管理重点稽查项目,并视其情节暂停该代理机构政府投资工程代理业务1-2年。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扣分记录的,实行激励机制:
(一)纳入邵阳市招标代理企业信用红名单。
(二)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对其优先选择。
第十五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未出现第十二条(一)(二)(三)情形及第十三条情形的,个人行为记录和单位行为记录分值均清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在《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公告,适时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扣分记录应明确扣分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意见,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各信用评价评分单位及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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