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人社发〔2017〕41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邵阳市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邵阳市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试行办法
2、邵阳市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3、孵化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邵阳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5日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1:
邵阳市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湘发〔2009〕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1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2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0号)精神,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扶持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参照《湖南省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与地方的产业优势、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引入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人员、海归人员、返乡创业人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高技能人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型等创业,提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层次,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与辐射作用。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场地、厂房、校舍、楼宇等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社会力量投资、多元化融资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考核评选、媒体公示”的评选原则,从全市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择优评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2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孵化对象享受政府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自主创业者,应给予适当租金减免。
(六)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面积市级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级应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高校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市级不少于30家(个),安置从业人员不少于120人;县(市、区)不少于15家,安置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高校不少于15家(个),安置从业人员不少于40人。
(四)创业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政府明确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两年以上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
第十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为2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内;
(五)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向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邵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进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核,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予以认定。
(五)对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颁发《邵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吸纳创业就业情况,每年给予孵化基地不少于2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市直三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从市就业资金中列支,县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从本级就业资金中列支。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专家咨询、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支出。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0号),全面落实有关税费减免、租金补贴、社会保险、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三)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合格开展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或技能培训补贴。
(四)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以推荐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
(五)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实行年度拨付,由孵化基地向对应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拨付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所属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拨付情况(包括孵化基地的名称、扶持资金的数额等)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实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资金拨付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复核后,按照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措施。创业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邵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推荐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中产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邵阳市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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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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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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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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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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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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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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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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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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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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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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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社局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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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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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认定结果 |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3
孵化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
基地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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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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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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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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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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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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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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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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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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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入住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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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孵化成功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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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入住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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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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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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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持资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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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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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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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