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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交通运输局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7-02-09 13:21 信息来源: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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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和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推进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公路、水路及邮政行业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二)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定全市公路、水路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性文件草案,统筹铁路、公路、水路相关地方性规划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客运工作及有关设施规划、运营管理工作的职责,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全省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求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安保及危险品水上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管理、桥梁、渡口、码头、隧道的行业管理。负责管理、水路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负责市本级及下拨三区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协调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铁路、民航、邮政等单位涉及地方相关工作。

(六)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国省干线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和国省干线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基础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全市重要国省道路网运行监测和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制定地方性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2017年部门预算只包括本单位的预算,不包括下属单位或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市交通学校、市交通规划办公室、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市交通检测中心。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2017年初预算收入636.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01.88万元,其他收入35万元。

    (二)2017年初预算支出636.8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0.7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2.03万元,交通运输支出414.9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16万元。

        四、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601.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1.88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70.45万元,商品和福利支出99.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62.32万元。项目支出7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6万元)、公务接待费66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6年减少43万元,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央、省、市委市政府要求,厉行节约,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六、政府基金预算

市交通运输局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

 2017年市运输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9.1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市交通运输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为88.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有小车2辆,没有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市交通运输局部门整体支出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均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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