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邵阳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其他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设23个职能机构,分别是:机关党委、法警支队、司法装备技术处、监察室、执行局、政治部、办公室、新闻宣传科、研究室、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审管办、行政庭、赔办、审监一庭、审监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工会。
二、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7385.6万元,其中:经费拨款2337.09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734万元,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收入874万元,增建审判庭拨款2000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1440.5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7052.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6060.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1.69万元,医疗卫生28.4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2.04万元,结余333.04万元。 今年我院增建审判庭项目启动,预算支出2000万元,因此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较去年有大幅提高。
三、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收入5945.09万元,历年结转结余1440.51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6060.35万元,其中行政运行经费为1827.25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463.5万元、其他法院支出 769.6万元,这部分支出是指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退休人员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办公费、印刷费、办公楼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及其他日常公用经费;两庭建设支出2000万元,这部分支出为增建审判庭建设支出,专门用于审判庭的建设。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681.69万元,包括两大类: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具体支出项目为: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
(三)医疗卫生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28.48万元,是指公务员医疗补助。
(四)住房保障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282.04万元,是指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22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10万元,公务接待费9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20万元)。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明细数与汇总数均与上年持平,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厉行节约,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六、本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没有下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