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养孩子”
“一件事一次办”套餐服务规程
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月
“我要收养孩子”
“一件事一次办”套餐服务规程
一、事项名称:“我要收养孩子”套餐服务
二、服务对象:自然人
三、适用范围:邵阳市、各县市区
四、涉及事项:
(一)收养人收养资格能力审查(①申请人个人身份信息②申请人子女生育情况③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④申请人身体健康检查情况)
(二)被收养孩子户籍新办
(三)被收养孩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五、所涉情形:没有登记户口的被收养的孩子
1、您是否已经年满三十周岁?
答: 是(身份证) 否
2、您是否生育有子女?
答: 是(卫健局生育证明) 否
3、您是否有抚养小孩健康成长的经济收入?
答: 是(经济收入证明) 否
3、您是否有不宜收养孩子的重大疾病?
答: 是 否(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须办证照
(一)收养登记证;
(二)户口簿;
(三)被收养孩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登记。
七、审批决定机构
民政局、公安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
八、申请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六)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主管民政部门审批的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收养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七)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九、材料清单
涉及 名称 |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来源 |
份数 |
各类情形 |
材料要求 |
办理收养基本材料 |
1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 |
1 |
夫妻双方签字或盖章 |
填写规范,工整,不漏项,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本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本人或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与原件一致” |
申请人办理登记前,需先行对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实名验证 |
|
3 |
经济收入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1 |
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村出具 |
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名 |
|
4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1 |
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5 |
子女生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人提交 |
1 |
|
|
|
公安户籍新办所需材料 |
1 |
湖南省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
公安派出所 |
1 |
|
原件1份 |
2 |
户口簿 |
自备 |
1 |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
3 |
居民身份证 |
自备 |
1 |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
4 |
结婚证 |
自备 |
1 |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
4 |
收养登记证 |
自备 |
1 |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
6 |
事实收养公证 |
自备 |
1 |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
7 |
调查核实材料 |
公安派出所 |
1 |
|
原件1份 |
|
8 |
弃婴入院登记表 |
自备 |
1 |
|
原件1份 |
|
9 |
弃婴捡拾证明 |
自备 |
1 |
|
原件1份 |
|
10 |
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证明 |
自备 |
1 |
|
原件1份 |
|
11 |
寻亲公告 |
自备 |
1 |
|
原件、复印件各1份 |
|
12 |
农村村组同意证明 |
自备 |
1 |
|
原件1份 |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
1 |
身份证或户口簿 |
申请人提交 |
1 |
以下情形无法提供当地户籍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可提交相关身份证明: 1、当年新迁入户籍相关证明; 2、复转退军人相关证明; 3、未及时取得本县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相关证明; 4.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取得本县户籍相关证明。 |
原件 现场核验 |
十、办理流程
“我要收养孩子”一件事一次办流程图
十一、办理说明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6、被收养小孩未登记户口,3周岁以内的,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收养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收养入户登记。3岁以上的,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收养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补录。收养小孩若已经登记户口,由收养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
收养孩子户籍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6岁以下15个工作日,16岁以上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6岁以下15个工作日,16岁以上35个工作日)
医保参保当场办结。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办理户籍收费标准:首次免费,一个外壳,含5页内芯和相片扫描;补办8元一本,增加补办单页每张2元。
收费依据:《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收费标准:1、规定期内参保人员2020年度城乡居民收费标准为个人缴纳250元、各级财政补贴550元/人。
2、规定期外参保人员2020年度城乡居民收费标准为个人缴纳800元/人(各级财政补贴部分由个人自行负责)。
3、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难群众(低保人员、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三无人员、孤儿、五保户等),其个人年度缴费由政府全额或部分承担。
收费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 21号)文件
十四、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39-8932699(公安)
0739-5359566(医保)
十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739-12345
监督电话:0739-8932051 0739-5082819
十七、结果送达
申请人现场自取或邮政EMS寄送
收养登记申请书
年 月 日
收养登记申请
收养目的:
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其他有关事项:
本人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收养人签名 收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养人情况
姓 名 |
(男) |
(女) |
出生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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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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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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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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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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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
|
|
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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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
|
婚姻状况 |
|
|
子女情况 |
亲生子女(男) 个(女) 个 继 子 女(男) 个(女) 个 养 子 女(男) 个(女) 个 |
亲生子女(男) 个(女) 个 继 子 女(男) 个(女) 个 养 子 女(男) 个(女) 个 |
家庭年收入 |
|
|
住 址 |
|
|
联系收养的 收养组织名称 |
|
送养人情况(1)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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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经办人姓名 |
(男/女) |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
|
经办人职务 |
|
送养机构的意见 |
(填写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和同意委托本机构经办人办理送养的意见)
送养机构公章 送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
社会福利机构 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贴经办人照片
送养人情况(2)
姓 名 |
(男) |
(女) |
出生日期 |
|
|
身份证件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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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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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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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业 |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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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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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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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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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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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养人与 被收养人关系 |
|
|
送养人的意见 |
(填写送养原因和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
送养人签名 送养人签名
|
贴送养人照片
被收养人情况(1)
姓 名 |
(男/女) |
被收养后改名为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件号 |
|
国 籍 |
|
民 族 |
|
职 业 |
|
文化程度 |
|
工作单位 |
|
健康状况 |
|
婚姻状况 |
|
被收养前的 户籍地或者捡拾地 |
|
身份类别 |
(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
被收养人情况(2)
年满10周岁 被收养人对 收养登记的意见 |
签名 |
未满10周岁 被收养人 按手(足)印 |
|
收养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被询问人:
记录人:
询问内容:
收养登记调查记录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记录人:
调查内容: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提供证件情况 |
|
审查意见 |
|
主要领导或者 分管领导签名 |
|
收养登记员签名 |
|
收养登记日期 |
|
承办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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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证字号 |
|
收养登记证印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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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签名 或者按指纹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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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印制
湖南省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湖南省公安厅人口管理总队印制
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 别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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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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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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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录 人 员 名 单 |
关 系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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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信 息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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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民警 调查 情况 |
社区民警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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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意见 |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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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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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公安局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办结情 况记录 |
通 知 申 请 人 |
是 |
|
补 录 时 间 |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