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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疫情防控、森林防火 推进文明创建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04-0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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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疫情防控、森林防火工作,我市近期先后下发了《关于在清明节祭扫期间从严落实疫情防控、安全祭扫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确保“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安全有序的通告》《邵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请各级各部门结合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三点:

1.贯彻文件精神。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传达落实文件精神。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做到文明祭祀,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行为;带头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劝导在外亲属清明期间不返乡,尽可能减少实地祭扫活动或延期开展祭扫活动。

2.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创新方式方法,做好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的疫情防控和森林防火要求:杜绝人员密集、确保安全有序;上坟时不烧纸、不烧香点烛、不燃放烟花爆竹,在野外不放孔明灯、不随意吸烟、不烧烤、不烧圹炼山、不烧野蜂、不熏蛇鼠,以免引发森林火灾。

3.强化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将文件精神落实与文明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推动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确保我市清明节期间文明、安全、有序。

附:

1.邵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2.《关于确保“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安全有序的通告》

3.《关于在清明节祭扫期间从严落实疫情防控、安全祭扫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创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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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为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每年101日至次年430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

第二条全市所有森林和草原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第三条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综合监管和安全指导。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农事用火监督和安全指导。

应急管理、森林公安、城管执法、民政、文化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林长制巡林制度,发挥“一长三员”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刑事执法和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用火行为。

第六条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和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林区要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火源检查,实行扫码进山,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森林高火险期,各乡镇、村组要加强森林防火力量部署,增加巡逻频次;清明期间在主要进山路口设点立卡,进行检查,防止火源进山。

第八条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森林防火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大力提倡公民移风易俗,采用绿色、环保、文明方式祭祀。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引导殡葬祭祀者以鲜花等代替香火,并积极组织开展清理坟头杂草活动。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和生产用火应当严格管理;要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秸秆还田等措施,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助力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第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因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野外用火的严格按照《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执行报批手续,未落实报批手续的一律视为违规用火。

第十二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老、弱、病、残、呆等特殊群体人员)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旅游经营开发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建立森林防火设施。宗教场所要对游客烧香、燃放鞭炮等行为加强引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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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安全有序的通告

为切实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认真执行“动态清零”总方针,减少人员流动与聚集,确保我市“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安全有序,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部署要求,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全市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管理,中、高风险地区暂缓开放殡葬服务机构祭扫服务,对具备开放条件的,可提供现场祭扫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城乡居民要主动劝导在外亲属清明期间不返乡,采取家庭追思、网络祭扫、书写心灵家书,或委托公墓点“代客祭扫”等新型祭扫方式来遥祭先人,寄托哀思,尽可能减少实地祭扫活动或延期开展祭扫活动。所有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全市所有殡仪馆、公墓、骨灰安放场所等殡葬服务网点实行按日分时段限流预约祭扫。广大城乡居民可于325日开始通过微信公众号“云上清明”查询、拨打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殡葬服务机构对外服务电话进行祭扫预约,预约祭扫时段为328日至4月10日,每个墓穴每天入园祭扫人员3-5人,祭扫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未预约原则上不得入园祭扫。相对封闭的骨灰存放场所不开展室内祭扫,应在指定室外场所开展祭扫。

三、各殡葬服务单位暂停集体公祭、集体告别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并停止组织开放日、现场宣传展示等群体性活动。同时根据疫情发展调整处置预案。

四、预约许可赴公墓实地祭扫的群众要自觉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扫场所码,进行实名登记、分批分时开展祭扫活动,体温超过37.3℃的人员一律不得入园。

五、农村地区要倡导鲜花祭扫、无烟祭扫,实行错峰祭扫,加强个人防护,非必要不出村祭扫,不跨乡镇祭扫,切实做到不聚集、不扎堆。

六、严禁组织家族、宗族等集体性聚餐聚会。严禁联宗祭祖、集中祭扫。发现联宗祭扫、集体祭扫和宗族集中聚餐的,属地乡村干部要及时制止、坚决劝散。

七、严禁在城区道路、广场、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币、纸钱等不文明祭祀行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各类封建迷信祭祀活动。

八、城乡居民要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大局,依法文明有序开展清明祭扫活动。对违反通告要求,扰乱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邵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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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清明节祭扫期间从严落实疫情防控、安全祭扫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公墓服务单位:

近期,奥密克戎变异毒株导致的本土疫情已经波及我市在内的多个地市,传播速度快,来势猛,公墓单位作为公共服务场所,人员流动大,疫情输入风险高。为预防人员聚集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防范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现就疫情防控、安全祭扫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阵地前移,严把“入口关”。切实把好入口关,从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凡入馆现场祭扫人员务必出示“场所码”“行程码”和“清明祭扫预约码”,进行体温测量,做到祭扫全程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米距离;对外地来邵返邵人员,“健康码”为绿码但“行程码”带“*”人员,必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体温异常、“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祭扫并立即报告属地疫情疾控部门,按照防控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二是丧事简办,杜绝人员密集。针对全国疫情防控工作严峻形势,简化治丧流程,暂停集体公祭、集体告别等人员聚集性活动,暂停乐队等所需人员较多的殡仪延伸服务项目。殡仪馆要与丧主家属签订《丧属疫情防控承诺书》,明确从简从快办理丧事,减少聚集人数和停留时间,遗体守灵人数限20人之内,人员凭馆内发放的通行证进入。符合办餐条件的单位每次不能超过5桌,且要保持安全距离。馆内要制作语音提示、公告牌、宣传标语等,在单位显要位置张贴、播放,提醒来馆人员需要注意事项,确保治丧环境的安全。

三是严禁烟火,坚持移风易民俗。各公墓单位要积极开展“鲜花换纸钱”、“丝带寄哀思”等活动,推行文明祭扫新风,现场祭扫严禁燃放鞭炮、严禁焚烧纸钱,祭扫、祭祀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工作人员要加强巡视,引导祭扫人员落实规定要求,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是明晰职责,确保安全有序。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公墓单位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严明工作纪律,树牢“守土有责 守土尽责”“出事必追责”的理念。对异常情况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报告。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确保清明节期间祭扫工作文明、安全、有序。

邵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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