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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享受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怃恤对象的伤残津贴与抚恤金,继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并由所属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5
、对各县(市)收缴的工伤管理基金实行分帐管理。各县(市)发生工伤事故原则上首先使用本辖区内征缴的基金额,超出部分在向上级争取调剂金尚未到位之前原则上由当地财政暂时垫付。
八、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由属地县(市)财政预算安排,征缴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得低于其它险种的人平征缴工作费用。
九、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
O O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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