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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分配基金
, 科学制定分配方案
新农合基金要按照“大病统筹为主、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分配。新农合医疗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家庭门诊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统筹基金是新农合基金的主体部分,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农合基金的
80%,也可将新农合基金全部用于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包括住院医疗基金和重、慢病大额门诊医疗基金,其中住院医疗基金占
85%,重、慢病大额门诊医疗基金占
15%。
2008年已设立家庭门诊账户的继续实行,用完为止;
2009年
1月
1日开始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含住院分娩)加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其中住院统筹占
80%,门诊统筹占
20%,不再设家庭门诊账户。风险基金的规模应当维持在年度基金总额的
12%左右,风险基金分年度按基金总额的
3-5%比例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应从结余基金中划转,风险基金储备达到规定规模的不再继续提取或划转。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报市合管办批准。年度统筹基金结余控制在
10%以内,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由地方财政承担的相关公共卫生费用,包括计划免疫费用、重大传染病防治费用和开展疾病普查、筛查等费用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开支。
依据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
2007〕
3号)文件精神,经民政部门审核发证并参加新农合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可以享受新农合补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减免优惠。
农村参合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并对补助后的自付住院费用(含起付费用)给予
15%的再次补助;在本市内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本人先支付有关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县市区合管办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助后的自付费用再给予
15%的补助。
四、严格标准,加强定点医院管理
定点医院实行分级认定与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直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民营医疗机构定点审批前,必须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分别签订服务协议。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确认的定点医院实行互认制度,各县市区合管办要相互配合,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定点医院要积极配合各级合管办对参合病人的有关住院情况的查询。
定点医院必须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各县市区要建立定点医院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监管,监督定点医院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对参合住院病人自费医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一、二、三级医院个人自费药品分别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
5%、
10%、
15%;市纪检、监察、物价、发改、药监、政府采购、卫生等部门要制定邵阳市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药品控制办法,实行统一限价管理。规范定点医院的诊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乱收费行为。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时,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对新农合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补偿比例等要进行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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