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走进邵阳 | 邵阳概况 | 历史变迁 | 名 人 志 | 行政区划 | 旅游资源 |
邵阳地图 | 图片邵阳 | 邵阳印象 | 政务公开 | 领导之窗 | 文件公告 | 统计数据 |
招商引资 | 采购招标 | 政策法规 | 机构设置 | 建议提案 | 发展规划 | 热点关注 |
今日邵阳 | 每日要闻 | 县区动态 | 部门工作 | 时事导读 | 便民服务 | 办事指南 |
天气预报 | 交通信息 | 常用电话 | 12380信箱| 在线投稿 | 子站导航 |
市本级 大祥区 双清区 北塔区 邵东县 新邵县 隆回县 洞口县 绥宁县 城步县 武冈市 新宁县 邵阳县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日期:08-08-01 10:38:04 来源: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7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

9 7 3 1 2 3 4 8 :
政策法规
 
热 点 新 闻
 
推行绿色植保 建设 08-09-03
洞口“沪洽周”项 08-09-03
优化环境企地双赢 08-09-03
绥宁县关闭三家排 08-09-03
市委学习中心组举 08-09-03
“党政领导干部谈 08-09-03
宝庆竹刻有望走向 08-09-03
少儿舞动 童心飞扬 08-09-03
省羽毛球青少年锦 08-09-03
市国税局创办纳税 0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