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检查的;
(二)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颁发生育证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