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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检察作任务。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四)对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 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六)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对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的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构指导。
(十一)对检察院业务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 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二)指导和规划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四)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党组班子成员和反贪局长、渎侦局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五)组织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授衔的呈报和管理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赠理机关干部和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检察院设18个职能科(室)(含政治部的3个组成科,即组织干部科、宣传教育科、老干部科):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负责编发检察简报、检察信息;负责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公秩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对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助地方党委抓好全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地方党委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反贪局长、渎侦局长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协助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承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检察人员的考试录用和调进人员的审查、呈报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