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shire | 受理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来信时间: | 2018-6-20 | |||||||
来信主题: | 环保局执法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 | |||||||||||
来信内容: | 本人于前一段时间举报某企业有环境污染问题,将个人信息等填写提交,但环保局工作人员却将本人个人信息告知该企业负责人,具体情况如下: 该企业负责人已经找到我协商,在谈话过程中得知他知道我的姓氏,性别,大概年龄,大概住所以及本人手机号码归属地。我举报该企业的事没有向任何人透露过,那么请问该企业负责人是怎么知道我的个人信息的?我相信原因是显而易见的。 在与该企业负责人协商后,我向原负责与我接洽的环保局工作人员反映了相关问题,希望得到一个解释,但该工作人员选择漠视。 在与该企业负责人协商之前我与该工作人员通话时曾反映泄露个人信息问题,但该工作人员坚称不会泄露我的个人信息。因为在通过电话联系我觉得一再强调也没有意义,遂不了了之。然而不久后该企业负责人便获悉本人手机号码归属地并找到我与我协商,我相信环保局工作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事实已经显而易见了。 据我了解,政府人员所泄露举报人信息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性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1.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五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举报、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 2.《行政监察法》
我希望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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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生态环境局 | 处理时间: | 2018-06-29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关于shire反映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企业老板泄露其个人信息的答复意见
shire: 你好,感谢你一直以来对我县环保工作的支持,关于你于2018年5月26日向我局反映我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你个人信息可能泄密的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你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情况不符,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的工作要求保好保密工作,未发生涉密。 二、我局执法人员在与你接触的时候仅仅知道你的电话号码及姓名,对于你的及其他基本情况并不知情。 三、被投诉人怎么找到你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并不知晓,也没有提供给他。你短信告知我局执法人员说企业知道你信息时,我局执法人员才知道企业得到了你基本信息了。 四、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法,保障投诉渠道畅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新邵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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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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