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小刘 | 受理部门: | 商务局 | 来信时间: | 2024-12-9 | |||||||
来信主题: | 咨询“关于行政部门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 |||||||||||
来信内容: | 1、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需要向商务部门备案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那些? 2、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条件、要求、依据、以及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那些? | |||||||||||
处理情况 | ||||||||||||
受理单位: | 商务局 | 受理时间: | 2024-12-10 | 信件状态: | 已评议 | |||||||
受理情况: |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已受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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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单位: | 商务局 | 处理时间: | 2024-12-11 | 信件状态: | 已评议 | |||||||
处理结果: | 刘爱良先生: 您好! 根据您在《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公开:“1 .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需要向商务部门备案的法律法规依据。2 .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要求、依据,以及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 回复如下: 目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是国家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设立、经营的有效法规。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2021年至2022年又相继出台了《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需要向商务部门备案的法律法规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2022年《商务部 同公安部印发<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第一项“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 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行政审批下放,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二、“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要求、依据,以及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4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4.1 设立:4.1.1选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设在靠近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4.1.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4.1.3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4.1.4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4.2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4.2.1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4.2.2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4.2.3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场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4.2.3.1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有二手车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4.2.3.2配备3台以上触摸屏式信息查询机器,能够查询车辆的基础参数,以及同时期、同品牌交易车辆的参考价格,查询各项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信息。4.2.3.3设立电子排队叫号系统。4.2.3.4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待交易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车辆主要信息,及时更新已交易车型的价格。4.2.3.5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4.2.3.6设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打印交易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4.2.4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标识明显,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车辆展示销售区域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4.2.5设有车辆入场检查、鉴定评估专用区域,配备核对证照、车辆查验、鉴定评估等工位。4.2.6设置专用试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4.2.7设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4.2.8车辆展示销售区布局与道路出入口设置合理,出入畅通。4.2.9按当地绿化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卫生、整洁。4.2.10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和维护。4.3.1具备二手车营销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4.3.2具有汽车技术、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4.3.3配备三名以上车辆专职检验人员。4.4经营管理 4.4.1实行封闭式管理,展销的商品车辆应停放在专用区域内。4.4.2建立并实施二手车入场登记与查验制度,并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 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b)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c) 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4.4.3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实现车辆入场、展示、交易、出场等信息电子化管理。4.4.4能够提供二手车基本信息、价格以及交通违章信息查询等服务,定期发布交易信息与价格信息。4.4.5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商户准入制度,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4.4.6进入展销区域内的展销车参照附录A明码标价,参照附录B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并随展车一同展示。4.4.7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实填写成交价格。4.4.8建立和实施消费者投诉及受理制度,并设有交易纠纷调解机构。4.4.9建立和实施驻场商户管理制度,建立驻场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引导驻场企业诚信经营。4.4.10建立和实施先行赔付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4.11建立和实施市场员工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综合服务能力。4.4.12市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配戴工作卡。4.4.13依法纳税,并有义务协助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向交易方以及驻场企业征收税款。4.4.14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信息向主管部门报送。4.4.15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b) 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c)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d)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e) 交易合同原件;f)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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