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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沧海一粟 受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信时间: 2023-10-31
来信主题: 建设工程的备案主体及备案资料
来信内容: A单位仅承建了建筑主体,其它附属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绿化、亮化、强弱电、水电、节能、铝合金门窗、消防及智能化等)均由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与A单位无关。现建设单位要求A单位负责将整个项目的施工完成备案工作,请问:1、A单位作为建筑主体的施工单位,是否系整个项目的备案主体?项目综合备案是否是A单位的责任和义务?2、A单位仅施工了建筑主体,没有负责施工项目的附属工程,同时,A单位已经向建设单位移交了建筑主体范围内的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单位能否要求A单位提供其它附属工程施工单位用于备案的施工技术资料?A单位又能否有提供其它附属工程施工单位用于备案的施工技术资料的责任和义务?3、项目的综合备案应当由哪些部门及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备案资料,是否包括规划、监理、消防、环保等单位?
处理情况
受理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时间: 2023-11-02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受理情况: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已受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处理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理时间: 2023-11-02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处理结果:

黎宏先生: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住建部门的信任,针对您通过12345政府平台咨询的相关问题,我们住建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您作出如下回复: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因此,建设工程的备案主体依法应是建设单位。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这一规定,备案资料中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包括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施工单位又包括您所提到的A单位及附属工程(包括绿化、亮化、门窗、节能、强弱电等)的施工单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任何问题欢迎您的咨询特此回复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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