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职工进夜班当日和出夜班当日均已超过法定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情况下,单位要求职工参加听课培训等非法定特殊紧急活动,职工不同意,单位惩罚职工,单位是否违法? 职工要求每周两天正常休息日,单位以各种理由,从未批准,也未给予补偿,单位是否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者上班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单位要求职工参加听课培训等非法定特殊紧急活动,职工不同意,单位惩罚职工的行为违法。 二、罚款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且无行政授权其罚款,医院以罚款的方式惩罚职工,是否违法? 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也便无法行使行政机关才享有的行政处罚权。故医院以罚款的方式惩罚职工违法。 三、职工在同一医院连续工作超过十年,要求休年休假,单位以单位制度等各种理由,从未批准职工休年休假,单位是否违法?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劳动者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