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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SYCR-2016-01024

市政办发〔201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宝工区、部省驻邵单位:

《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活动。

二、运行模式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以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依据,根据邵阳市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编委发〔2016〕4号)的要求,在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采取“分段办理、分权制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管理运行模式,变“一站式办理”为“分段式办理”,构建“决策、监督、操作”三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系,实现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向管办分离转变,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规范运行。

三、运行程序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按照“分段作业、相互制约”的运行程序操作实施。

(一)受理项目单位申请,选定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土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和特殊资源、药品采购等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随机抽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时,由项目单位(招标、采购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单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采取随机抽取或综合评估的方式选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交易中心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工作成效等方面作出评价,并按规定录入信用信息库。

(二)核验进场条件。项目单位完成拟进场交易项目立项审批、行政许可等交易前审批手续,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方式核准后,报市公管办审查相关资料及交易方式,对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向市交易中心签发《进场交易项目通知书》。

(三)受理登记。市交易中心依据市公管办发放的《进场交易项目通知书》进行受理登记,接受项目单位提供的拟进场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四)交易活动前期准备。工程类交易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类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交易文件和公告,由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完成。

其它类项目交易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各相关部门初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需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土地供应集中会审领导小组批准)后,编制相关交易文件和公告等。

(五)审核交易文件。公共资源项目公告文件、交易文件编制完成,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信息公告、发售交易文件。

(六)公告信息发布及咨询。对进场交易项目,市交易中心在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公告。如需要在国家、省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交易公告的,由项目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咨询。

(七)受理投标(竞买)报名。投标(竞买)人根据公告信息,统一从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统一到市交易中心报名。

(八)收取服务费用和投标保证金。进场服务费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由项目单位向市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代收代退。

(九)资格审查。项目单位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国家、省、市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在市公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下,由项目单位(中介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依法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

(十)抽取专家。项目单位向市公管办提出抽取专家书面申请,在市公管办、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下,由市交易中心会同项目单位(中介代理机构)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一)现场交易活动组织实施。现场交易活动在市公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独立评标活动,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1.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1)开标: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活动,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管理、见证和服务。

2)评标:中介代理机构负责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务,并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

2.政府采购类项目

1)开标: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开标活动;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选择采购代理的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活动。

2)评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由市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选择采购代理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务。

3.土地(矿产)类使用权出让(转让)项目

1)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开标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评标由市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

2)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拍卖。

3)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挂牌交易。

4)其它类土地(矿产)的出让(转让)项目由市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4.产权交易类项目

1)采取招标方式交易的,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交易中心进行见证和服务;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务,并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

2)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机构为主组织实施,市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见证、监督指导、交易鉴证和相关服务。

3)采取网络(电子)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并对竞价结果进行鉴证。

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按规定和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6)成交后,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五个交易日内上交国库。

(十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市交易中心在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果公告,如需要在国家、省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示的,由项目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三)印发中标通知,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在项目单位见证下,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印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组织当事人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

(十四)收取相关费用,退付投标保证金。中标(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未中标(竞得)人在市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投标保证金退付和相关费用。

(十五)保存交易资料。交易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在现场将交易活动过程产生的全部资料复印,并签字确认,交由市交易中心保存备案。

(十六)涉及到不动产交易的,按规定和程序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七)整理记录诚信档案。市交易中心将交易活动中涉及的交易各方主体、代理中介服务机构、评标专家等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整理汇总,记入廉政诚信档案。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四、项目管理

为了便于进场交易项目管理,市、县(市、区)两级交易项目使用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所有项目进行编号管理。项目编号应符合如下规则:

(一)编号格式为:年(2013/2014)(+)部门类型(GC/CG/CQ/TD/JC)(+)月(05/06)(+)区域(DX/BT/SQ/SD/SS/LH/DK/SL/CB/WG/XL/SY/SZ/BG/WD)(+)序列号(四位数字)。

(二)项目类型中,代码对应关系为GC-工程、CG-采购、TD-土地、KC-矿产、CQ-产权、JC-进场交易。

(三)区域类别中,代码对应关系为:DX-大祥区、BT-北塔区、SQ-双清区、SD-邵东县、SS-新邵县、LH-隆回县、DK-洞口县、SL-绥宁县、CB-城步县、WG-武冈市、XL-新宁县、SY-邵阳县、SZ-市直单位、BG-宝工区、WD-外地。

五、附则

(一)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时,交易活动自动终止。

(三)国家法律、法规对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它情况依照本规则执行。

(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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