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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6-01009


市政办发〔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邵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构建集约共享的发展环境,保障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促进公众移动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军事系统除外)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邵阳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处)为全市基站建设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基站建设单位和移动通信运营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和政策等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市政府做好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邵阳市通信基站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经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城管、园林绿化、公安、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站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基站建设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适度超前,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共享、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基站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区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基站建设单位依据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布局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基站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前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报备。

第七条  基站五年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基站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城区基站设施原则上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绿化、防洪等)同步规划设计建设。
    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防以及旅游区、文化、体育、教育等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基站规划与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或预留基站建设空间或站址资源。国网邵阳供电公司要支持基站电力引入,对基站建设用电受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基站用电安全。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损害基站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基站建设单位根据基站五年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实施计划,于年底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处书面提交下年度基站设置报告。

基站建设单位确需调整基站建设年度设置的,应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处书面提交基站建设年度设置调整报告。

基站年度设置报告应当包括年度设置规模总量、区域结构分布、共建共享情况、重点区域建设要求等内容,其中基站设置还须附有详细选址、网络制式、发射频率、地理坐标、基站形式等内容。

第十条  市无线电管理处应当在收到基站建设单位提出的基站建设年度设置需求报告或者调整报告后,根据基站五年建设规划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每年度制定一次基站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基站建设单位新建或改(扩)建基站,具备共建条件的应当采取共建方式;已建基站的,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集约共享。新建基站在人口聚居区距已有基站直线距离小于300米,其他区域距已有基站直线距离小于500米,应当采取共享方式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建设项目中的基站建设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移动、联通、电信等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及其他企业不再自建通信基站,统一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邵阳分公司)承建。铁塔邵阳分公司对已接管的基站,应统筹各方需求,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资源,并达到城市美化要求。

第十四条  基站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信息安全制、等级保护制。

第三章  基站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新建的大型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方或开发商应按照相关建设设计标准规范预留基站或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预留的基站或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的,项目报建审批和验收时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建设基站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环保和建设等审批手续,涉及公路、河道、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公园等公共用地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协调衔接,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在相关规划中,应同步安排基站建设规划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基站站址资源预留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移动基站站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权证办理。

第十八条  新建基站应符合城市市容景观美化和环保的要求,尽量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其设置和安装不得危及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干扰其它无线电通信系统。

对中心城区独立占地的基站,其天线、抱杆、机房的颜色和外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附设在建(构)筑物的基站,其天线应采用隐藏天线或美化措施,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在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要景观节点和重要干道上设置基站,需报规划、建设审批同意。历史保护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基站。

在居住区选址的新建基站,应当优先考虑在非居住建筑物上附设,尽量集约化和采用室内分布系统;确需在居住建筑物上附设基站的,必须符合环保等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等院校、车站、展馆、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所属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应向基站建设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公共机构和政府控股的企业所属建筑物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应当给予减免各项费用。基站建设单位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设置前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半年的临时无线电台执照。

第四章  基站监管

第十九条  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基站建设和频率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站设备的技术指标定期抽检。环保部门依法对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电视、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通信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

基站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所属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和设施维护,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处置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在基站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损坏或者涂改警示标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经批准设立的基站设施。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或迁改的,经协商同意后,依法给予补偿,并重新选址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基站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网络中断的,基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抢修恢复。基站已废弃或失去功能的,产权单位应及时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无故阻拦、破坏经批准设立的通信基站,应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电力、铁路、公安、人防等部门移动通信专网中的基站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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