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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4-010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


邵阳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用水,提高火灾防御能力,保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室外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增建、新建、改建。

规划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市政消火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按照国家规范和规划要求,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实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公用事业部门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划设计和市政消火栓设置有关规范要求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对已建成区消火栓数量不足和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制定增建,改造、维修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自来水公司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时,应及时对相关路段市政管网进行加压。

财政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更新、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公用事业部门后,消火栓的更新和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火栓设置标准。市政道路设计评审、竣工验收应由牵头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设工程未设计市政消火栓或设计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初步设计评审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安装到位的,工程不得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消火栓的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验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结算工程款项,由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工程款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要将农村消火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单位、居民住宅区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室外消火栓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第七条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建设工程中配建的室外消火栓,应当纳入消防设计整体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检查。

第八条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村寨,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米。

(三) 消火栓应当采用三出水以上的地上式消火栓。

(四)选用的消火栓必须是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五)市政消防供水管网的设置和消火栓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向自来水公司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报消火栓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优先保障消防灭火使用。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由公用事业部门组织自来水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维护单位应当每三个月和重要节假日及重大活动举办前对消火栓进行一次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一般问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损坏严重,一时难以修复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在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修和其它原因造成市政消火栓停止使用的,市自来水公司应及时通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含小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用事业部门或自来水公司。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启、使用消火栓的;

(二)圈占、埋压、遮挡、损坏消火栓;

(三)阻挠安装、维修消火栓,情节恶劣的;

(四)非法收购消火栓及配件的。

第十三条  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办发〔2003〕1号文件《邵阳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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