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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SYCR-2014-000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3日

    邵阳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9.3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9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8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其中饮用水源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7.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0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78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8.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62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8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2%,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资江、沅江等水量分配方案,明确覆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控制目标,实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取用水,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工业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促进城市发展规模、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在有关规划审批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告知业主单位进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全面落实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镇已建或规划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方案进行取用水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要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新增取水许可审批要符合《湖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43/T388-2014)标准,在当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满足节水要求。实行用水计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水计量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户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实行取水许可登记制度,建立取水许可信息库。

   (四)严格水资源费有偿使用。按照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建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全面实施《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部门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核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严禁污染、恶化地下水质行为。建立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控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六)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水资源调度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调度工作,建立水资源调度工作会商机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加强河流最小流量控制管理,强化应急调度工作。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要优先保障城镇供水,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七)建立节约用水体制和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加强规划指导,把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明确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节水产业项目,促进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用水水平低、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和技术,限制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优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产业准入,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制定并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格体系。

   (八)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湖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43/T388-2014)作为确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取水许可量和年度计划用水量的主要依据,通过控制年度用水计划,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施定额管理。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要求的用水户,要加快进行技术改造,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核减其年度用水计划。对于利用公共供水水源的用水户,技术改造完成前,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新增公共供水企业的年度用水计划。全面实行用水计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公共供水企业要定期统计水厂取水量、供水量和售水量数据,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用水户的生产、生活等基本情况,建立各供用水户的用水台账,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将每月生产、生活用水数据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专门节水措施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专门进行节水设施设计。项目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时,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时,应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论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节水设施一并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突出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农业项目县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对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建材、食品饮料等高耗水企业的定额管理,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加快推进户表及管网改造,对城市老旧居民住宅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对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实行统建、统管。加强对高尔夫、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禁止在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一)实施水功能区划管理。实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告,并进行确界立碑。

   (十二)实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编制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所辖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和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确保水功能区达标。

   (十三)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湖排污口要进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入河湖排污口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入河湖排污口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登记制度,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水功能区监测。由市级水行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进行同步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统一监测网络,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以及入河湖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定期监测,并向所辖人民政府报告,实现对全市重点水功能区、河流行政交界断面和重要水源地的统一监测。

   (十五)严格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禁止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六)加强城市污水综合治理。将城市污水处理防治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格局。建设改造配套管网,优先改造落后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应标准。

   (十七)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核准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禁止江河源头保护区的矿业开发,加快第二水源地与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十八)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加强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禁止上型水库投肥养殖,划定禽畜禁养区和限养区。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河道滥采乱挖整治,保护河道完整,维持河道合理流量和水位,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重要江河湖库健康评估,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开展水生态保护和修复试点,编制并实施全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

    五、保障措施

   (十九)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水资源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以及“芙蓉杯”水利竞赛工作全面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纳入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必要事项,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市水利局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工作,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落实高污染、高耗水产业退出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推广道路、城市公园广场、房屋屋顶雨水集流和建筑再生水利用等系统建设。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供排水管网新建和改造、城市计划用水供水、节约用水,制定供排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办理排水许可证和开展节水宣传、节水设备器具的推广、排水普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财力保障制度,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表彰奖励政策。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统计局负责工业取水量、工业增加值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做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指标的采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地下水监测、勘测评价,做好全市江河源头保护区矿业开发、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的核定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在道路保洁、景观用水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做好资江邵阳市区段水域保洁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严格执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展节水器具市场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市规划局负责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城市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等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中。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进高效节水、节肥型农业发展,推广缓控释肥料和低毒高效农药使用,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水源涵养区天然林保护工作。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开展水产养殖生态修复项目试点。市编委办、市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邵阳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加快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行政交界断面、入河排污口、地下水和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等实时监测站,实现全市水源、取水、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以及水功能区水资源信息的共享,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的量和质等信息。

   (二十一)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和统一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拓宽投入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实时监测监控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等给予重点支持。每一年度除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建设相关工作外,各级财政部门须从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一定资金比例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二十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级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问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形成全民护水、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社会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公众对于水资源管理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提高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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