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适老化和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规范性文件解读

【文字】邵阳市人社局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11:58 信息来源:邵阳市人社局
分享到:
打印

一、修订背景

2021年我市修订出台了《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市人社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通力配合下,全力以赴、优化服务,切实保障民生,全面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应发尽发,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被征地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2023年5月1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通知》与市区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对比,出现以下五大变化需要有针对性调整与上位政策不适应的条款。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

(四)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

(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

(八)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

(九)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通知》共4个节,2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限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定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9月起,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二)对新增保障对象提出人地对应保障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即人、地、权证对应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补贴计发方式及养老待遇计发月数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进一步统一、规范经办流程顺序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启动社会保障程序。

补贴计发标准变化修改后将补贴标准调整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x12%x补贴年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5367220

邮箱:sysdzb@shaoyang.gov.cn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11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数据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1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