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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11 16:15
信息来源: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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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邵市监字〔2021〕48号,以下简称《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
一、制定《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较快,但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程度普遍不高,为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发〔2021〕17号),支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我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因加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被其收购等发生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制定《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
二、制定《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
第31号)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4.《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湘政办发〔2019〕56号)。
三、《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主要内容
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以下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可不予现场检查:
1.以兼并重组、参股、合作等形式加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
2.退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方式变更为单体零售企业的。
3.零售连锁门店申请加入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变更为单体零售企业的,不受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资格是否存续的影响。
由零售连锁门店变更为单体零售企业的,必须符合单体零售企业的许可条件。
五、《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施行日期
《首错免罚清单》自 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9日。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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