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6年我市出台了《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截至目前开展了一届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共评选出3家获奖单位,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为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树立质量标杆,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施,对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的奖项设置、申报条件、评审方式和后续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三)《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四)《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9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2号
(六)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8﹞39号)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十章4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奖项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增设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个人奖,将原有的评定获奖企业或组织3个,调整为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2名个人,提名奖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
(二)修改责任部门。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表述由各具体部门负责人修改为“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将涉及“质监局”的表述修改为“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部门”。
(三)明确评审方式。新增第七条,明确评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长质量奖的申请资料整理、材料初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四)调整申报条件。修改组织申报条件,新增第九条个人申报条件,要求申报的个人和组织必须拥护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时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红线。
(五)新增异议处理。增加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明确了对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异议处理流程。
(六)增加推广义务。新增加第九章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的职责,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主动分享、推广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等义务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联稿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