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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凭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和相应牌、证、标志、手续到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罚。
2
、大队处罚中心根据民警开具的强制措施凭证,按规定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宣告后交当事人。
3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的凭行政决定书在
15日内到工商银行(建材城内)缴纳罚款。
4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在
60日内向支队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3个月内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需暂扣、吊销驾驶证、扣分的,按《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6
、当事人凭银行缴款收据到大队处罚中心领取证件或放车通知单。
7
、当事人凭放车通知单到停车场领取暂扣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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